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瀑布秋千发生事故,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吗?

发布日期:2026-05-08 16:34    点击次数:165

  

瀑布秋千发生事故,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吗?

5月5日,在四川华蓥“5·3”事故调查组发布的通报中,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被定格在“游客刘某某(女)在体验瀑布秋千项目时受伤,送医途中死亡”这样短短一句话中。

该通报称:初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正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中。

调查结果有待进一步公布,但事故方的失责不容置喙。

依据民法典规定,相关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据媒体报道,当地工作人员称,事故方已与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

事故方还将面临行政、刑事追责

目前,官方通报初步认定该事故为“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那么,依据安全生产法,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属于“一般事故”,应当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职责。若调查认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还可对其个人处以罚款。

另外,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都对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营作出相关规定,若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均将面临与之对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主管人员和操作人员还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景区工作人员在游客反复高喊“没拴紧”的情况下,未执行安全装置的二次确认流程,明显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涉事的直接操作人员、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景区主要负责人等,均可能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没拴紧”的,不止这根安全绳

游客在出发前,曾反复提醒“没拴紧,国产综合精品中文一区二区没拴紧”。最后的生死预警,不但没有换来工作人员的警觉,现场还传来阵阵笑声。

比这根安全绳先松掉的,是事故方在设备检查、安全确认等关键环节的那根制度“红线”,是工作人员从事具体操作时时刻应该绷紧的警惕心、责任心。

当游客喊出“没拴紧”的时候,或许被当成情绪紧张,或许被认为是为了制造视频拍摄效果,总归,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安全装置的二次检查确认,就这么放任游客掉了下去。

在流量至上、娱乐当先的相关短视频圈子里,这样的隐患其实不在少数。在有的视频里,现场工作人员还会在游客出发前,故意略带惊慌地发出一声“咦”“哎”,就是为了录下游客尖叫害怕的瞬间。在事关生死的问题上设计段子博流量,这样不好笑,也不好玩。

愿这起以一条生命为代价的事故,能给人以警醒。

瀑布秋千发生事故,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在该事故有关新闻的评论区,不少人提到游客要有“自甘风险”的准备。其实,瀑布秋千项目,早已超出了“自甘风险”的范畴。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除非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一方面,自甘风险是针对“其他参加者”之间的责任豁免,而非经营者责任。同时,“自甘风险”针对的是文体活动,主要指篮球、足球、登山、探险等具有对抗性或固有自然风险的业余或职业活动。

而“瀑布秋千”是景区经营的高危商业性旅游项目,属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单纯的文体活动。消费者支付费用,换取的是安全、合格的服务,两者法律关系有本质区别。

另一方面,自甘风险所“自甘”的风险,是文体活动本身固有的、内在的、正常范围内的风险——例如足球比赛中的合理冲撞、拳击运动中的击打——而非因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制造的不合理风险。

安全绳索脱落导致高坠,并非源于秋千项目中“高空摆动”的固有刺激,而是源于外在的、人为的、非正常的安全保障义务重大缺失所制造的不合理风险。这种因经营者过错导致的损害,已经完全超出了“自甘风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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